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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辦法_EAP

PSA實習辦法

EAP實習聽語實習

財團法人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
暑期/學期中實習辦法

一、目的:
(一)提供實務實習機會,讓各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在學學生瞭解社會福利組織應擔任之任務及角色。
(二)讓實習學生瞭解本會為達成宗旨,所推行之各項服務之專業工作內容,並實際參與規劃及執行。

二、對象(申請資格):
(一)大專院校社工丶社福丶心理暨相關科系之三年級以上學生或研究所學生為優先。申請或正式參與本會實習時須為在學身分。
(二)其他經本會認可同意者。

三、名額:
(一)暑期實習:6名
(二)上學期實習:4名,下學期實習:4名

四、申請時間:
暑期實習:每年3月31日前,4月15日通知錄取
上學期實習:每年5月31日前,6月15日通知錄取
下學期實習:每年12月31日前,隔年1月15日通知錄取

五、申請程序:
(一)函寄資料→書面審查→面試(採先到先審)→公告錄取名單。
(二)請檢附申請資料:
1.履歷表及自傳
2.實習計畫書:
需至少包含下列內容:實習動機、實習期待、基金會服務項目及內容、個人特質與優勢、學校實習指導老師姓名及簽名、個人及實習指導老師聯絡方式等。
3.已修畢與正在修習之課程,或提供在校成績單。
4.提供曾親自撰寫/執行的活動企劃書至少乙份(個人或團體企畫書皆可)。
5.其他有益審查之資料。
(三)資料標題或信封請註明「EAP實習申請」,並確認資料內容附件無誤後Email至 contact@psa.org.tw,或紙本資料寄至 231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48-3號4樓。

六、實習地點:
(一)台灣: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48-3號6樓
(二)配合活動至各地工作(暑期可能安排至大陸廠區,須自行負擔機票及保險費用)

七、實習時間:
(一)暑期實習:每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依學校規定而決定週數。每週實習五天,每天八小時。
(二)期中實習:每週至少實習一個整天或二個半天(共八小時)
(三)計算學分的實習,其總時數不得少於各學校規定之時數。

八、實習項目及內容:(請參照另一份簡介 PSA慈善基金會實習內容簡介 )
(一)實習生報到後,需參與本會安排之實習服務說明會議、訓練課程。
(二)EAP:友善職場之各項方案
(三)聽覺照顧服務方案
(四)青年職涯體驗活動
(五)照顧者喘息活動
上述服務項目及內容,將依據本會業務推展與同學實習服務狀況進行調整。

九、實習學生須知:
(一)應遵守本會之作息時間規定,上班時間依本會規定辦理,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席。
(二)請事假應先徵得督導同意,請假之曠缺時間由督導人員裁定是否需另覓時間補足。
(三)學生應注意辦公室之整潔、秩序與安寧。
(四)實習期間交通費、餐費自理。
(五)辦公室門禁卡應於實習結束後繳回。
(六)辦公室之書籍及資料,應依照借書規則出借,個案資料不得攜出辦公室。而其它公物,除非事先徵得督導之同意,不得隨意攜出辦公室。所有借出物品均應於實習結束時歸還。
(七)所有指定之工作或報告,需在指定時間內完成。
(八)學生應於每日實習之隔天繳交實習日誌,實習結束前發表實習總成果,包括對實習過程、機構、督導之心得。
(九)對於實習期間所閱讀之個案資料、接觸之個案應遵守保密原則及各項倫理規定。
(十)實習期間,根據不同工作內容由機構內各負責工作人員擔任分別的督導。
(十一)學生若未能遵守以上之規定,本會得與校方聯絡,視情況決定是否終止該學生之實習,且不給予實習成績。
(十二)實習評核:以繳交各項記錄、報告以及參與活動之情形等表現為考核參考。

十、機構與學校之協調聯繫:
(一)申請本會實習之同學,實習期間需有一位學校實習指導老師,並需於實習計畫書中簽名,並提供聯絡方式。
(二)機構督導與學校實習指導老師應透過定期之聯繫會議,指導學生之實習,以加強理論與實務之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