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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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PSA志工

關於PSA志工

「PSA志工」志願服務計畫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暨相關規定。

二、目的:

為延續財團法人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宗旨,以提升本基金會執行各項目的事業之服務量及服務品質,並鼓勵企業員工及社會大眾投入志工行列,特訂定財團法人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PSA志工」(以下簡稱志工)志願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未規定事項者,適用志願服務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計畫期程:104年1月1日起。

四、服務項目及內容:

(一)「社會暢議 公益活動」:協辦本基金會各項社福工作之直接服務,以及行政及庶務工作。參與「減噪取靜」計畫推行聽覺友善對待的理念,及「兒童閱讀」計畫協助讀報贊助之行政業務。

(二)「友善職場 員工協助」:協辦本基金會舉辦各項「友善職場 員工協助」之活動及講座。透過活動及講座,宣導友善職場對企業、員工、及家屬的助益及重要性,有機會從中發掘需急難救助等,各項社會福利支持的個案,給予協助。進一步輔導有意願之企業設計實施員工協助方案,提升企業付出之社會責任。

五、服務時間:視實際需要分配及調度。

六、服務地點:

(一)「社福推展 公益活動」:依本基金會辦理之各項服務及活動,於全台各社區照顧服務據點、各級學校及活動舉辦之地點。

(二)「友善職場 員工協助」: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高雄市等實施員工協助方案之企業,以及相關活動舉辦之地點。

七、志工召募對象:

凡認同本基金會理念,男女不拘,具有耐心、恆心、服務奉獻熱忱之企業員工、員工眷屬、退休人員、社會人士及社區民眾。

八、志工訓練: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訓練期滿發給結業證明書。訓練時間及課程如下:

104年1月1日~104年12月31日,所有基礎訓練課程可透過「台北e大」網站完成上課。

1、志願服務的內涵(2小時)

2、志願服務倫理(2小時)

3、自我瞭解及自我肯定、快樂志工就是我 (2選1,2小時)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2小時)

(二)特殊訓練:依據不同志工類別安排之志工訓練如表列。

志工類別 特殊訓練課程
「社福推展 公益活動」志工 1、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簡介 (2小時)

2、社會福利概述 (2小時)

3、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 (2小時)

4、人際關係、說話藝術、團康活動 (3選1,2小時)

5、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2小時)

6、綜合討論 (2小時)

「友善職場 員工協助」志工 1、華科事業群慈善基金會簡介 (1小時)

2、EAP簡介 (1小時)

3、人際關係、說話藝術、團康活動 (3選1,2小時)

4、初層次同理心理論簡介/演練 (2小時)

5、諮商輔導理論簡介/流程說明 (2小時)

6、員工常見問題分析 (2小時)

7、綜合討論 (2小時)

(三)在職訓練:志工完成基礎訓與特殊訓練後,可以再選修專業訓練、講師訓練以及督導訓練課程。完成選修訓練課程可晉升為志工講師及志工督導。

九、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參加志願服務相關教育訓練。

2、參加本基金會舉辦之訓練、演講以及其他活動。

3、服務期間享有意外事故保險,並得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4、參與本基金會服務,表現良好績效優異之志工,可依需求,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5、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義務:

1、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及本基金會服務之規範或相關規定。

2、出席本基金會志願服務有關會報或活動。

3、參與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值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並對因值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之責。。

5、妥善保管及使用志工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各項資源及證件。

6、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十、管理:

(一)由本基金會指定專人擔任志工輔導員,並得就志工中遴選置隊長、副隊長各一人。

(二)志工執行服務項目時,應服從本基金會志工輔導員及隊長之督導。

(三)志工服勤時間必須簽到退,值勤時,應配帶志願服務證及穿著志工背心,因故無法值勤時,應事先通知所屬隊長或志工運用單位輔導員。

(四)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以書面依程序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並繳回志願服務證等證件。

(五)志工基本資料由本基金建立,並指定專責人員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等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六)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發放及管理,依據『志願服務法』及『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十一、考核及獎懲:

  • 考核:本基金會志工輔導員及志工隊長共同負責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
  • 獎勵:本基金會定期辦理志願服務人員評鑑,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辦理公開表揚獎勵。
  • 懲處: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輔導、規勸、警告,仍未見改善者,得取消其志工資格,並繳回或逕為註銷志願服務證等證件,情節重大者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處理,需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及本基金會服務規範者。
  • 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本基金會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 不服從本基金會志工輔導員、志工服務隊長或副隊長之督導,舉止態度粗暴者。
  • 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十二、本計畫於每年結束後2個月內,應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